「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邱志偉
邱志偉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瑩
陳瑩
許智傑
許智傑
楊曜
楊曜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素月
陳素月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鍾佳濱
鍾佳濱
李俊俋
李俊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於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 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鑑於大眾運輸業因行業別特殊,為降低工會行使罷工權後對於社會大眾在交通運輸上造成不便,在不影響工會行使罷工權利之下,爰增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主管機關,應於工會進行罷工投票後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