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洪宗熠
洪宗熠
連署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瑩
陳瑩
楊曜
楊曜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蔡易餘
蔡易餘
鍾孔炤
鍾孔炤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玉琴
吳玉琴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之一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之一 為有效審查相關產品之安全及功效,並提供專業諮詢,應設健康食品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相關專業領域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設置要點,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健康食品涉及之領域甚多,為有效替國民把關健康食品之安全,原「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實屬必要,故新增本條,賦予設置法源。 三、「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除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外,亦應有一定名額比例之社會公正人士。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