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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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為有效審查相關產品之安全及功效,並提供專業諮詢,應設健康食品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由相關專業領域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其設置要點,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
一、本條新增。
二、健康食品涉及之領域甚多,為有效替國民把關健康食品之安全,原「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實屬必要,故新增本條,賦予設置法源。
三、「健康食品審議會」之設置除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外,亦應有一定名額比例之社會公正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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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五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配合行政院推動組織改造,將法條中明訂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衛生福利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