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定宇
王定宇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何欣純
何欣純
蔣絜安
蔣絜安
陳靜敏
陳靜敏
鍾孔炤
鍾孔炤
趙天麟
趙天麟
段宜康
段宜康
陳曼麗
陳曼麗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吳秉叡
吳秉叡
周春米
周春米
郭國文
郭國文
陳素月
陳素月
郭正亮
郭正亮
劉世芳
劉世芳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但個別行政法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依其組織特性、任務為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第二十條 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依其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 董(理)事、監事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行政法人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董(理)事長或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行政法人職務。
一、行政法人法第一條規定:「為規範行政法人之設立、組織、運作、監督及解散等共通事項,確保公共事務之遂行,並使其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依其立法理由說明,「本法係定位為基準法,其目的在於就行政法人共通事項作原則性規範,以為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制定之導引。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行政法人個別組織法律或通用性法律並得在本法所定基準之上,依其組織特性、任務進一步特別設計。」。 二、然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並未允許個別行政法人基準法規定之外,可彈性進用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空間,現行條文實有修正必要。爰增訂但書如下:但個別行政法人因應實際運作需要,依其組織特性、任務為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