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段宜康
段宜康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鄭寶清
鄭寶清
林岱樺
林岱樺
邱議瑩
邱議瑩
李昆澤
李昆澤
陳曼麗
陳曼麗
趙天麟
趙天麟
王榮璋
王榮璋
陳瑩
陳瑩
何欣純
何欣純
鍾孔炤
鍾孔炤
李麗芬
李麗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周春米
周春米
蔡易餘
蔡易餘
林淑芬
林淑芬
余宛如
余宛如
蕭美琴
蕭美琴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考試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大學教授十五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二、具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專業學識,曾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 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曾任考試委員聲譽卓著者。 二、曾任典試委員長而富有貢獻者。 三、曾任大學教授十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者。 四、高等考試及格二十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十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而有專門著作者。 五、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或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一、刪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並修正第三、四款。 二、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考試委員地位崇隆,其資格應限於具備學術專業及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聲譽卓著者為限,以避免政治酬庸。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憲法並未明定考試院之掌理事項包含公務人員之培訓,爰刪除之。
第八條 考試院副院長承考試院院長之命,協理院務。 考試委員之職權如下: 一、依據法律監督國家考試之運作。 二、考試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三、公務人員銓敘、撫卹、退休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四、公務人員之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法制事項研究與建議。 五、公務人員保障制度與政策興革之研究與建議。 考試委員應定期公布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研究建議報告。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八條 考試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明定考試委員之職權
第十條 考試院設秘書處、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各類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新聞發布事項。 三、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四、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五、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七、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第十條 考試院設秘書處、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院會議議程及紀錄事項。 二、關於本院綜合政策、計畫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函院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新聞發布事項。 五、關於文書收發分配、撰擬、編製、保管等事項。 六、關於各種報告、資料之審編、考銓法規、圖書之蒐集出版及資訊管理事項。 七、關於證書發給及證書資料之建立及保管事項。 八、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九、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十、關於其他事項。 考試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刪除第三、四款。 二、配合考試院精簡,刪除設置各委員會。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二條 考試院置參事六人至八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掌理關於考選、銓敘等法案、命令之撰擬、審核事項。
本條刪除。
第十五條 (刪除) 第十五條 考試院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配合考試院精簡,刪除各種委員會之設,爰予刪除。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七條 考試院對於各公務人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資格時,得不經懲戒程序,逕請降免。
此一條文已屬過時,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