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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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糧食市場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 |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人之意,「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係指非真實之言語或捏造之訊息。關於散播不實謠言與假訊息,主要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可以捏造扭曲虛構或篡改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假訊息,故意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利用文字、口語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於眾人之間,使人有錯誤認知,因而造成損害社會大眾或個人,即具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爰增訂本條,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影響糧食市場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與收購公糧計畫。 |
第十八條之三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 一、本條新增。 二、爰增訂本條,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造成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應予以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