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郭國文
郭國文
陳亭妃
陳亭妃
莊瑞雄
莊瑞雄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陳曼麗
陳曼麗
陳靜敏
陳靜敏
段宜康
段宜康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周春米
周春米
蕭美琴
蕭美琴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李麗芬
李麗芬
蔣絜安
蔣絜安
劉世芳
劉世芳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許智傑
許智傑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糧食管理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八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五條之一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糧食市場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收購公糧計畫之不實謠言或假訊息。 一、本條新增。 二、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人之意,「不實謠言」或「假訊息」係指非真實之言語或捏造之訊息。關於散播不實謠言與假訊息,主要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可以捏造扭曲虛構或篡改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假訊息,故意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利用文字、口語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於眾人之間,使人有錯誤認知,因而造成損害社會大眾或個人,即具法律問責之必要性。 三、爰增訂本條,禁止任何人故意散播不實謠言或假訊息,影響糧食市場交易價格或主管機關執行糧食產銷與收購公糧計畫。
第十八條之三 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損害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爰增訂本條,違反第十五條之一規定,造成農民收益或消費者權益者,應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