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連署人
陳曼麗
陳曼麗
李麗芬
李麗芬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玉琴
吳玉琴
蔣絜安
蔣絜安
郭國文
郭國文
何欣純
何欣純
陳亭妃
陳亭妃
吳秉叡
吳秉叡
施義芳
施義芳
尤美女
尤美女
吳琪銘
吳琪銘
蔡易餘
蔡易餘
王定宇
王定宇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二十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條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療機構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療機構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第二十條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 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一、「醫療法」規定之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業之機構,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將醫療機構分為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 二、原護理法將護理機構訂定轉介關係契約對象受限於醫院,惟考量分級醫療之推行,應將護理機構簽約轉介範圍擴大,由護理機構就個案所需何種類型醫療服務進行專業判斷,放寬護理機構簽定轉介契約對象由醫院擴大為醫療機構,爰將本條契約對象由醫院修正為醫療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一、護理人員職業需要諸多專業知能,且涉及國民健康、病患生命安全,嚴格要求執行護理業務者資格實屬必要,相關醫事人員法對不具資格者執業,多以刑罰處罰,爰將第一項未取得護理人員執業者之處罰改為刑罰。 二、參考醫師法第二十八條、心理師法第四十二條、職能治療師法第四十一條、助產人員法第三十六條、醫事檢驗師第三十三條對不具資格者執業之處罰規定,將不具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及其雇主,修正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