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曼麗
陳曼麗
許智傑
許智傑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邱志偉
邱志偉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瑩
陳瑩
李昆澤
李昆澤
莊瑞雄
莊瑞雄
蔡易餘
蔡易餘
鄭寶清
鄭寶清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精神衛生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 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 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十、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研究。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民眾心理健康促進、精神疾病防治政策及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全國性病人服務及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三、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病人就醫、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四、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病人服務之獎助規劃事項。 五、病人醫療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病人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七、全國病人資料之統計事項。 八、各類精神照護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有關病人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督導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公布包含前項各款事項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
為健全社會安全網之成效,並促進我國國人心理衛生相關研究。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公布包含國民心理衛生統計、精神疾病統計之國家心理衛生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