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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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至學校、社區執行課程、教材之設計及活動之推展。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各級主管機關之家庭教育推展實務,積極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家庭教育推展工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學者專家、教育人員及家庭教育實務工作者,組成家庭教育輔導團,協助家庭教育中心辦理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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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或結合大眾傳播媒體、資訊科技推展之。 |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 |
推展家庭教育之方式、管道多元,現今資訊通訊科技發展快速,為使推展家庭教育符合時代需要,鼓勵運用新興大眾傳播媒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