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許智傑
許智傑
蔡易餘
蔡易餘
陳雪生
陳雪生
何欣純
何欣純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劉建國
劉建國
吳玉琴
吳玉琴
黃秀芳
黃秀芳
吳琪銘
吳琪銘
林靜儀
林靜儀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瑩
陳瑩
邱議瑩
邱議瑩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賴瑞隆
賴瑞隆
鄭寶清
鄭寶清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離島地區居民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應享有前項補貼後票價之半價優惠。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五條之一 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前項票價補貼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之。
一、現行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為促進離島地區居民對外交通便捷,凡與台灣本島間對外交通費用,應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貼,如係補貼票價者,金額不得低於其票價百分之三十。 二、現行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三、前述兩法規各自獨立,皆有特殊立法目的。為完善各法規對離島居民與老人照顧之真實意旨,並避免法律爭議。特明確規範,使離島地區老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往返於台灣本島間,得享有離島條例補貼後之票價再予以半價優惠,始符合兩法規之立法原意,以完善照顧離島地區老人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