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楊曜
楊曜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李昆澤
李昆澤
蔡易餘
蔡易餘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瑩
陳瑩
何欣純
何欣純
邱議瑩
邱議瑩
賴瑞隆
賴瑞隆
鄭寶清
鄭寶清
余宛如
余宛如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動物保護法增訂第六條之三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各地區人口分佈與流浪動物估算之數量,規劃動物緊急救援業務計畫,或委託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 前項受託進行動物救援之專業機構與團體,不得有故意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行為。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缺乏專業之動物救援能力與人力,得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