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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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助署務。 |
一、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農糧署署長任用資格應設雙軌制,理由如下:
(一)糧食產銷決策乃世界各國之民生大政之一,糧政首長任用資格採政務常務雙軌制,是台灣展現新農業國家的重要象徵。
(二)臺灣農業現今面臨許多挑戰,包括國人的傳統飲食習慣改變,生產如何因應;極端氣候造成農業生產及產銷供應變化,往往造成價格劇烈波動;各國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加劇衝擊,使得糧政已非傳統收購稻穀以平衡糧價等層次所能完全應付,需要學術專業與實務經驗的改革能量,擔負擘畫遠景、擔負即時調節反應之政治決策責任。提升臺灣農產品的高度競爭力與產業未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