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蘇治芬
蘇治芬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蘇巧慧
蘇巧慧
蔡適應
蔡適應
郭正亮
郭正亮
蔣絜安
蔣絜安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曼麗
陳曼麗
陳瑩
陳瑩
管碧玲
管碧玲
邱議瑩
邱議瑩
呂孫綾
呂孫綾
李昆澤
李昆澤
吳思瑤
吳思瑤
張宏陸
張宏陸
楊曜
楊曜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一、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漁業署署長任用資格應設雙軌制,理由如下: (一)國際海洋事務三大領域為漁業管理、航運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漁業首長之任用資格採政務與常務雙軌制,是台灣展現海洋國家的重大象徵。 (二)主管海洋環境保護的海洋保育署,其署長任用已採雙軌制;漁業產業與海洋事務關係更密切,亟需多方引進人才或延續公務人才為國服務之彈性空間,以迎向各界多年期待與挑戰,包含漁政管理要能兼顧資源保育理想、休閒船舶、釣魚或潛水觀光產業發展等挑戰,擔負擘畫遠景,與各界溝通之政治責任。 (三)遠洋漁業、沿近海與養殖漁業,都正面臨來自國內外的各種嚴峻挑戰,包括水產品國內市場遭到外國水產品競爭,急需提升與蛻變,讓我國水產品在國內市場及各國市場提高競爭力。因此,極為必要增列署長的政務人力運用之雙軌彈性,使國家在需要時,能夠引入多元人才帶動輔導、改革與產業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