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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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署務;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署務。 |
一、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漁業署署長任用資格應設雙軌制,理由如下:
(一)國際海洋事務三大領域為漁業管理、航運發展與海洋環境保護。漁業首長之任用資格採政務與常務雙軌制,是台灣展現海洋國家的重大象徵。
(二)主管海洋環境保護的海洋保育署,其署長任用已採雙軌制;漁業產業與海洋事務關係更密切,亟需多方引進人才或延續公務人才為國服務之彈性空間,以迎向各界多年期待與挑戰,包含漁政管理要能兼顧資源保育理想、休閒船舶、釣魚或潛水觀光產業發展等挑戰,擔負擘畫遠景,與各界溝通之政治責任。
(三)遠洋漁業、沿近海與養殖漁業,都正面臨來自國內外的各種嚴峻挑戰,包括水產品國內市場遭到外國水產品競爭,急需提升與蛻變,讓我國水產品在國內市場及各國市場提高競爭力。因此,極為必要增列署長的政務人力運用之雙軌彈性,使國家在需要時,能夠引入多元人才帶動輔導、改革與產業升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