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奕華
林奕華
曾銘宗
曾銘宗
顏寬恒
顏寬恒
徐志榮
徐志榮
蔣乃辛
蔣乃辛
沈智慧
沈智慧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呂玉玲
呂玉玲
童惠珍
童惠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第六十三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一、根據勞動力發展署資料統計,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之案件數逐年上升,至106年案件數更高達465件,較105年成長20%。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至106年案件亦高達1,949件,較105年成長17%,顯見雇主違法聘用外國人之情形非常嚴重。去(107)年更發生越南團客152人脫逃僅留領隊一人荒謬情況,且目前國內行蹤不明外勞未查獲人數亦高達5萬1,482人,實有修法減少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 二、本條對於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雖明定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然去年斯里蘭卡學生來台打黑工事件當中,有高達49名學生在尚未取得工作許可證前就開始打工,惟桃園市政府勞工局卻僅開罰最低金額15萬元,平均一人僅處罰3千元,罰鍰金額與雇主違法獲取暴利之處罰不相當,未符合比例原則。為維護公共利益,法律上明定主管機關得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應受責難程度,加重處罰違規者,使罰責相當。 三、為解決國內非法雇用外籍勞工問題,爰參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之精神,修正本條第一項,違反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之情形,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使行政裁量符合比例原則,並減少雇主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降低雇主聘僱未經許可外國人案件數,以減少社會犯罪、解決社會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