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曾銘宗
曾銘宗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沈智慧
沈智慧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呂玉玲
呂玉玲
徐志榮
徐志榮
楊曜
楊曜
蔣乃辛
蔣乃辛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童惠珍
童惠珍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但僅得領取一次補償金。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一、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補償金制度係因民國85年退撫新舊制度改制時,因原舊制前十五年每年之給付率係本俸之百分之五,而新制修正為本俸之二倍再乘以百分之二,即本俸之百分之四,造成新舊制間形成百分之一的差額,為彌補新制計算下造成給付率不足之情形,爰設計該補償金制度。 二、然該補償金制度於民國106年7月之年金改革中,經修正將於108年7月1日後取消,致使部分公立學校教職人員為避免退休後無法領取該筆補償金,而提早於108年7月1日前退休。惟年資補償金係屬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原應得之退休補償,且107年8月甫通過之軍人年金改革中亦有維持一次補償金之發給制度,卻唯獨取消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職人員之相關補償金,如此修正恐有違平等原則及年金改革相關法規之一制性。 三、爰此,提案修正第三十四條,刪除「一年內」之限縮文字,俾使公立學校教職人員得不受限於退休生效之時日,均得領取其依年資補償金制度本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