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蘇治芬
蘇治芬
鍾孔炤
鍾孔炤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蕭美琴
蕭美琴
邱志偉
邱志偉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成年家屬知悉家庭成員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二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第五十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一、增訂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 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然共同生活,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家屬遭受家庭暴力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相關事件,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責任,避免暴力繼續,保護被害人免於恐懼,爰增訂成年家屬知悉有家庭成員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