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蘇治芬
蘇治芬
鍾孔炤
鍾孔炤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劉建國
劉建國
楊曜
楊曜
何欣純
何欣純
葉宜津
葉宜津
蕭美琴
蕭美琴
鄭寶清
鄭寶清
鄭運鵬
鄭運鵬
邱志偉
邱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成年家屬,知悉家庭中兒童及少年成員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第一項至第三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五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增訂第二項,其他項次依序變更。 二、家屬為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者,既與兒少共同生活,除應擔負起共同照顧、保護兒少之義務外,應比相關人員易知悉兒少遭虐之情事,即使無力阻止兒少遭虐,也應擔負起通報主管機關,避免兒少受虐狀況惡化之責,爰增訂成年之家屬知悉兒少有遭受虐待等不法情事者,應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