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鍾孔炤
鍾孔炤
黃國書
黃國書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林俊憲
林俊憲
楊曜
楊曜
吳琪銘
吳琪銘
鄭寶清
鄭寶清
何欣純
何欣純
劉建國
劉建國
蘇治芬
蘇治芬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五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酒販賣業者提供消費者現場飲用者,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與代客叫車服務。 第三十五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一、新增第二項。 二、明定如消費者得於該零售酒場所直接飲用,則業者應負有提供簡易酒測裝置之設備與代客叫車服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