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吳志揚
吳志揚
蔣乃辛
蔣乃辛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孔文吉
孔文吉
童惠珍
童惠珍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奕華
林奕華
陳雪生
陳雪生
羅明才
羅明才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學聖
陳學聖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其所應得之年資補償金額。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一、民國85年2月1日實施新制後,每年給付率修正為本俸之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而原先舊制給付率之計算方式係為年資一至十五年,每年給付率係為本俸之百分之五,因此新制實施後,與舊制間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為使新舊制能順利銜接,爰有補償金制度之出現,使具有舊制年資但未足十五年之教師,可補齊其因新舊制不同而出現的百分之一的落差。 二、106年本條例制定後,造成108年6月30日前退休者之補償金得結算後一次領取,7月1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另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仍保留補償金之制度。形成教師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及軍公教不一致的現象。 三、為使現職、已退者及軍公教能有一致之標準,爰修正補償金領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