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一條 因應社會變遷,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強化與社會連結,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一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有鑑於家庭涵義隨社會變遷有所轉變,家庭教育的定義與功能應積極回應多元社會需求,爰修正本法要旨。 |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預防家庭問題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情緒教育。 八、多元文化教育。 九、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十、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
一、情緒教育主要目的在提昇家人情緒智力,導引其情緒管理的知識與方法。情緒教育包含三個面向:認識與覺察情緒,進而接納反思情緒的意義,並透過適當管道表達與處理情緒。故將「情緒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範圍,建立家庭教育應培養情緒處理與溝通表達等能力,爰新增第七款「情緒教育」。
二、配合第七款新增,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調整項次。 |
|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提供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之規劃事項。 八、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一、家庭教育應加強孩童陪伴支持系統,特別是非都市地區孩童陪伴輔導機制,除親職課程,更應有生活輔導類課程,培養孩童多元學習興趣。無論是作為發展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基礎,提升生活品質的休閒娛樂或日常紓壓管道,都是促進人格健全發展、拓展生活經驗的過程,爰新增第七款。
二、為保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學者專家、團體代表及之委員人數之性別比例,明定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修正第二項。
三、為配合新增第七款,第八款調整項次。 |
|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及專任主任,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原住民、新住民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
一、明定家庭教育中心應置專任主任,以利其業務運作,爰修正第一項。
二、家庭結構、功能與涵義的調整,除受社會與時代變遷影響,不同文化和地域情境,也會影響不同型態的家庭互動。家庭教育中心的業務,應結合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原住民及新住民相關單位,促進偏遠地區、鄉村地區、原住民及新住民等不同型態家庭之互動,並強化社區資源整合,創造網絡式互助陪伴照顧機制,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強化家庭、教育、社會支持系統,家庭教育中心應具備生活輔導功能,方可適性引導,培養多元學習興趣,並落實陪伴功能。強化家庭教育之核心任務,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
四、為配合新增四款,第五款調整項次。
五、家庭教育中心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適性課程及其他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以促進推展。 |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 |
一、為強化家庭陪伴支持系統及生活輔導,家庭教育之推展應提供適性課程,培養多元的學習興趣,如運動、戶外活動、音樂演奏或創作、美術、地方工藝等。
二、另為促進家庭教育推展,提升民眾獲得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普及性,資訊和資源的易得性,得借助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爰修正本條文。 |
|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補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補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 |
為鼓勵各公私立學校、機構、團體,結合地方團體組織推展家庭教育,爰修正相關獎勵補助辦法,以利推展家庭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