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曼麗
陳曼麗
連署人
陳亭妃
陳亭妃
許智傑
許智傑
鍾佳濱
鍾佳濱
莊瑞雄
莊瑞雄
陳明文
陳明文
何欣純
何欣純
李俊俋
李俊俋
蘇巧慧
蘇巧慧
李昆澤
李昆澤
蕭美琴
蕭美琴
劉世芳
劉世芳
黃國書
黃國書
段宜康
段宜康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李麗芬
李麗芬
施義芳
施義芳
蔣絜安
蔣絜安
陳靜敏
陳靜敏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郭正亮
郭正亮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家庭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因應社會變遷,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強化與社會連結,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為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健全國民身心發展,營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會,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有鑑於家庭涵義隨社會變遷有所轉變,家庭教育的定義與功能應積極回應多元社會需求,爰修正本法要旨。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預防家庭問題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情緒教育。 八、多元文化教育。 九、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十、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教育,係指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其範圍如下: 一、親職教育。 二、子職教育。 三、性別教育。 四、婚姻教育。 五、失親教育。 六、倫理教育。 七、多元文化教育。 八、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 九、其他家庭教育事項。
一、情緒教育主要目的在提昇家人情緒智力,導引其情緒管理的知識與方法。情緒教育包含三個面向:認識與覺察情緒,進而接納反思情緒的意義,並透過適當管道表達與處理情緒。故將「情緒教育」納入家庭教育範圍,建立家庭教育應培養情緒處理與溝通表達等能力,爰新增第七款「情緒教育」。 二、配合第七款新增,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調整項次。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提供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之規劃事項。 八、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組成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家庭教育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團體推展家庭教育之事項。 三、研訂實施家庭教育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家庭教育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家庭教育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提供推展家庭教育機構提高服務效能事項之意見。 七、其他有關推展家庭教育之諮詢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一、家庭教育應加強孩童陪伴支持系統,特別是非都市地區孩童陪伴輔導機制,除親職課程,更應有生活輔導類課程,培養孩童多元學習興趣。無論是作為發展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基礎,提升生活品質的休閒娛樂或日常紓壓管道,都是促進人格健全發展、拓展生活經驗的過程,爰新增第七款。 二、為保障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學者專家、團體代表及之委員人數之性別比例,明定學者專家、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爰修正第二項。 三、為配合新增第七款,第八款調整項次。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及專任主任,並結合教育、文化、衛政、社政、戶政、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勞工、新聞、原住民、新住民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家庭教育及生活輔導事項。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事項。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並結合教育、文化、衛生、社政、戶政、勞工、新聞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學校及大眾傳播媒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 三、國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前項家庭教育專業人員之資格、遴聘及培訓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家庭教育中心之組織規程,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已進用之家庭教育中心專業人員,經主管機關認定為績優並符合第二項專業人員資格者,得依業務需要優先聘用之。
一、明定家庭教育中心應置專任主任,以利其業務運作,爰修正第一項。 二、家庭結構、功能與涵義的調整,除受社會與時代變遷影響,不同文化和地域情境,也會影響不同型態的家庭互動。家庭教育中心的業務,應結合民政、農政、消防、警政、原住民及新住民相關單位,促進偏遠地區、鄉村地區、原住民及新住民等不同型態家庭之互動,並強化社區資源整合,創造網絡式互助陪伴照顧機制,爰修正第一項。 三、為強化家庭、教育、社會支持系統,家庭教育中心應具備生活輔導功能,方可適性引導,培養多元學習興趣,並落實陪伴功能。強化家庭教育之核心任務,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 四、為配合新增四款,第五款調整項次。 五、家庭教育中心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人員之資格、進用、培訓及其他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適性課程及其他方式,並結合大眾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以促進推展。 第十一條 家庭教育之推展,以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為原則,依其對象及實際需要,得採演講、座談、遠距教學、個案輔導、自學、參加成長團體及其他方式為之。
一、為強化家庭陪伴支持系統及生活輔導,家庭教育之推展應提供適性課程,培養多元的學習興趣,如運動、戶外活動、音樂演奏或創作、美術、地方工藝等。 二、另為促進家庭教育推展,提升民眾獲得家庭教育相關知識之普及性,資訊和資源的易得性,得借助傳播媒體及資訊科技,爰修正本條文。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補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補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研訂獎助事項,鼓勵公私立學校及機構、團體、私人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
為鼓勵各公私立學校、機構、團體,結合地方團體組織推展家庭教育,爰修正相關獎勵補助辦法,以利推展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