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吳思瑤
吳思瑤
黃國書
黃國書
劉櫂豪
劉櫂豪
周春米
周春米
王榮璋
王榮璋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趙正宇
趙正宇
施義芳
施義芳
蕭美琴
蕭美琴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蔣絜安
蔣絜安
陳歐珀
陳歐珀
劉世芳
劉世芳
陳靜敏
陳靜敏
李昆澤
李昆澤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二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社工訪視其家庭功能喪失,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經父母、監護人同意,逕行給予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二、經常逃學或逃家。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四、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五、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或參加不良組織。 六、經常出入涉及賭博、色情、暴力或其他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七、經常深夜在外遊蕩。 父母、監護人不服前項之處置,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提出救濟。 本條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