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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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之一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社工訪視其家庭功能喪失,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經父母、監護人同意,逕行給予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二、經常逃學或逃家。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四、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五、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或參加不良組織。 六、經常出入涉及賭博、色情、暴力或其他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七、經常深夜在外遊蕩。 父母、監護人不服前項之處置,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管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提出救濟。 | 本條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