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鄭運鵬
鄭運鵬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劉櫂豪
劉櫂豪
周春米
周春米
王榮璋
王榮璋
劉世芳
劉世芳
李麗芬
李麗芬
趙正宇
趙正宇
李昆澤
李昆澤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蕭美琴
蕭美琴
邱泰源
邱泰源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歐珀
陳歐珀
蔣絜安
蔣絜安
陳靜敏
陳靜敏
葉宜津
葉宜津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六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會期間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休會期間依前兩款併同處理。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第十六條 行政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行政院應於每年二月一日以前,將該年施政方針及上年七月至十二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二月底前提出報告。 二、行政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以前,將該年一月至六月之施政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並由行政院院長於九月底前提出報告。 三、新任行政院院長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立法委員。 立法院依前項規定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修正新任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會期間應於就職後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之施政報告,休會期併同會期開議提出施政方針之施政報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