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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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 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
農產品交易是敏感且容易受不實消息影響,一旦有針對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故意散播之不實訊息,很容易混淆農民及民眾對市場行情的認知,爰增訂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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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
一、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應罰,爰增訂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