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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靜敏
蔡適應
連署人
邱泰源
陳賴素美
洪宗熠
鍾佳濱
蔣絜安
陳瑩
黃秀芳
劉建國
吳焜裕
蔡易餘
陳曼麗
楊曜
李麗芬
鍾孔炤
趙正宇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醫療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十一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醫療法業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為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爰修正本法第十一條,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