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莊瑞雄
莊瑞雄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江永昌
江永昌
李麗芬
李麗芬
郭正亮
郭正亮
劉世芳
劉世芳
陳曼麗
陳曼麗
何欣純
何欣純
陳靜敏
陳靜敏
余宛如
余宛如
施義芳
施義芳
許智傑
許智傑
黃秀芳
黃秀芳
鄭寶清
鄭寶清
吳思瑤
吳思瑤
呂孫綾
呂孫綾
趙天麟
趙天麟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銀行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前項規定之國內外匯兌業務,如經過主管機關核准之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業得經營。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第二十九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為落實普惠金融針對外籍勞工將薪資所得匯回母國,採限期限額方式指定帳戶,以完備洗錢防制與資恐安全規定,其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