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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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但年滿八十歲以上者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二條 老人或其法定扶養義務人就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無力負擔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助。 前項補助之對象、項目、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我國已於2018年4月進入高齡社會,亦即65歲以上老人佔總人口比例14%。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推估,老年人口更有可能在2026年突破總人口的20%,使台灣成為超高齡社會,每五人當中就有一名老人。
二、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06年全民健康保險統計,106年全國門診醫療點數中,老人使用比例即佔3分之1;全國住院醫療點數中,老人使用比例亦超過4成,足見老人為對醫療資源需求最高之族群。若再將老人依年齡分為65歲至79歲老人及80歲以上老人,80歲以上老人佔總人口數3.33%,使用9%的門診醫療點數及17%的住院醫療點數;65歲至79歲之老人佔總人口數約11.15%,使用門診醫療點數約25%,住院醫療點數約27%。相較之下,前者對門診醫療資源需求比例是後者的約1.2倍,住院醫療資源需求約2.1倍。
三、經查106年80歲以上老人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約25億,僅佔全國保險對象繳納健保費用自付額約1.6%,不致造成財政負擔;又考量到80歲以上老人又於實務上較頻繁支出掛號及醫藥費用,為減輕具生產力之壯年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亦因應高齡化社會對老人健康照顧之高漲需求,政府應強化對老人福利之照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