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蔡培慧
蔡培慧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黃秀芳
黃秀芳
何欣純
何欣純
張宏陸
張宏陸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玉琴
吳玉琴
蔡適應
蔡適應
楊曜
楊曜
李俊俋
李俊俋
邱泰源
邱泰源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應就到場調查之過程應進行錄影、錄音。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被調查者如委任代理人,該代理人應於接受調查或備詢時,出具委任書。 被調查者有選任代理人或偕同輔佐人到場之權利,並得於其到場前,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但代理人或輔佐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逾時到場或未到場者,不在此限。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一、本條文修正第三項。 二、本條文刪除第四項。 三、稅捐稽徵機關在調查之過程中,將強制進行錄影、錄音之義務,即可保障納稅人權益,為確保雙方權益之證據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