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沈智慧
沈智慧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林麗蟬
林麗蟬
曾銘宗
曾銘宗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林奕華
林奕華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羅明才
羅明才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德福
林德福
顏寬恒
顏寬恒
童惠珍
童惠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四、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 違反第四項者,應即刻處三日之拘留,期間並禁止接見通信。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酒駕殺人」無可忍,但現在政府主要是加強臨檢取締酒駕及修法嚴懲同步,但抽樣檢查和事後懲罰,都很難防止這類事件的反覆發生。 二、酒測標準從嚴、倡導代駕、同車連坐、倡議車裝酒駕安全感知系統等等措施都是可以考慮的,但仍有抱著僥倖心理的人會錯估情勢,且酒駕者存僥倖之心,以身試法者在其他違規能逃過制裁,就會假設酒駕也不會「運氣那麼差」。 三、爰提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且致人於死或重傷者,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及刑法處罰外,並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立即處罰拘留三日,並禁止接見通信,以避免曠日費時,收迅速嚇止之效,建構毫無僥倖的酒駕零容忍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