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顏寬恒
顏寬恒
沈智慧
沈智慧
賴士葆
賴士葆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李彥秀
李彥秀
吳志揚
吳志揚
林奕華
林奕華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陳超明
陳超明
江啟臣
江啟臣
童惠珍
童惠珍
徐志榮
徐志榮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王育敏
王育敏
林麗蟬
林麗蟬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提供之資料,近五年來,酒駕取締案件數分別為11萬5,253件、10萬7,372件、10萬4,756件、10萬3,670件以及10萬1,202件,每年仍有10萬件以上的酒駕取締案件,顯見現行刑度,仍不足以嚇阻酒後駕車行為,有提高刑度之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