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連署人
黃昭順
黃昭順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童惠珍
童惠珍
孔文吉
孔文吉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柯志恩
柯志恩
林麗蟬
林麗蟬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許毓仁
許毓仁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姓名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但其子女已成年者,戶政機關應通知其子女,並徵得其子女同意後,始得為其子女姓之變更。 第十二條 本人申請改姓、名或姓名時,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配偶、子女戶籍資料為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
一、本條增訂但書之規定。 二、現行實務上因成年子女得選擇變更為父姓或母姓,衍生出其成年子孫被迫變更之情事。實務常見,原父親從祖父姓之成年子女,其父親因故變更為祖母姓,依據現行本條之規定,戶政機關應同時依職權於其子女戶籍資料為姓氏之更改,並應於變更登記後通知其配偶及子女。導致成年子女使用二十年或更久之姓氏,一夕之間被迫變更,且無選擇保留原姓氏之權利,僅能跟著父親改,或是自行選擇改為母姓,導致原不欲變更者,其二十年習慣之姓氏與堂兄弟姊妹之同姓關係情感遭剝奪,且非出於自我認同,更徒增其人際關係與證件資料變更之困擾,顯不合理。 三、為避免父母因故改姓造成侵害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對於成年子女依據自我認同選擇姓氏之權利,戶政機關不得因申請人改姓或姓名,依職權逕行變更成年子女姓氏,應通知成年子女,且經徵得其同意後,始得變更,以維護成年子女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