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沈智慧
沈智慧
林奕華
林奕華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童惠珍
童惠珍
陳超明
陳超明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林為洲
林為洲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陳雪生
陳雪生
蔣萬安
蔣萬安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應受有安全防護措施;若受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前項安全防護措施由主管機關依照風險分級訂定。 第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公權力職務,有受到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虞者,得請求警察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涉及訴訟,所屬機關(構)並得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一、緣近年兒虐事件頻傳,社會工作師作為家庭暴力防治的前線,其吹哨的角色至關重要,而若期待社會工作師能完善社會安全的保護網,則必須嚴加控管其受到人身傷害的風險。 二、過去3年,我國透過衛福部的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加以落實社會工作師的工作環境安全,惟各縣市實施成效不一,得以落實的項目也不一而足,恐無法全國性地實現社會安全維護的立法目的,而將造成實施鬆散的縣市地方出現如虐兒事件的社會慘案。 三、爰修正本條,主管機關應規劃整理目前的社會工作師實行工作時的風險分級,並以該風險分級明確化社會工作師應受到的人身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