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蔣乃辛
蔣乃辛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徐志榮
徐志榮
童惠珍
童惠珍
陳超明
陳超明
林德福
林德福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毓仁
許毓仁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鑑於近年來我國兒虐案件頻傳,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行為人對未滿十六歲兒童及青少年施以凌虐行為者,處罰不宜過輕,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二、為避免未滿十六歲之人因受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健全我國兒童及青少年之身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