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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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食農思維、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食農思維」,鑒於國人逐漸重視飲食與農業之關聯,良好的食農教育有助於促進健全的人格、維護農鄉生活文化價值、平衡城鄉落差,加上近年政府及民間團體均致力於推動食農教育,透過教育與相關工作培養人民食農思維、建構食農國民素養,故增訂食農思維納入教育目的範疇,作為推動食農教育及相關飲食與農業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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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及其他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
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透過教育深化多元意涵,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之用語少數民族為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及其他弱勢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