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培慧
蔡培慧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林靜儀
林靜儀
鍾佳濱
鍾佳濱
陳瑩
陳瑩
鍾孔炤
鍾孔炤
羅致政
羅致政
施義芳
施義芳
周春米
周春米
陳亭妃
陳亭妃
郭正亮
郭正亮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琪銘
吳琪銘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食農思維、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增列「食農思維」,鑒於國人逐漸重視飲食與農業之關聯,良好的食農教育有助於促進健全的人格、維護農鄉生活文化價值、平衡城鄉落差,加上近年政府及民間團體均致力於推動食農教育,透過教育與相關工作培養人民食農思維、建構食農國民素養,故增訂食農思維納入教育目的範疇,作為推動食農教育及相關飲食與農業教育推動之重要依據。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及其他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畫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為促進多元文化發展,透過教育深化多元意涵,爰修正第一項第八款之用語少數民族為原住民族、客家族群、新住民及其他弱勢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