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歐珀
陳歐珀
蔡適應
蔡適應
楊曜
楊曜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劉櫂豪
劉櫂豪
施義芳
施義芳
羅致政
羅致政
何志偉
何志偉
蕭美琴
蕭美琴
郭正亮
郭正亮
劉建國
劉建國
余宛如
余宛如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明文
陳明文
蘇治芬
蘇治芬
吳琪銘
吳琪銘
吳焜裕
吳焜裕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瑩
陳瑩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劉世芳
劉世芳
邱志偉
邱志偉
江永昌
江永昌
趙天麟
趙天麟
黃國書
黃國書
林俊憲
林俊憲
吳思瑤
吳思瑤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一、補償金係指退撫新制實施後,為補償舊制年資未滿15年者,因新制實施而減損月退休金,所訂定的補償措施。然於民國106年7月年金改革修法、民國107年7月年金改革上路後,該補償金將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後不再發給,與先前制度相去甚遠,恐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之疑慮。 二、另107年7月軍人年金改革修法中,仍維持一次補償金發給,致使同一補償金制度於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皆出現不同標準,實違背年金改革之基本精神與平等原則。 三、鑑此,為避免發生教師退休擠兌潮,影響學生受教權益與退休教師權益,並使補償金制度對軍公教、現職與退休人員均於同一標準,爰修正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年落日條款,以落實平等與信賴保護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