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邱志偉
邱志偉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施義芳
施義芳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宛如
余宛如
陳靜敏
陳靜敏
羅致政
羅致政
蔣絜安
蔣絜安
張宏陸
張宏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歐珀
陳歐珀
吳琪銘
吳琪銘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得按其情節加重本刑,最多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 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 三、依據上述原因,修正部分條文內容,法官得視情況,加重部分刑期,並以二分之一為限。
第四十八條 (刪除) 第四十八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刪除。 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本條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刪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