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郭正亮
郭正亮
連署人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陳靜敏
陳靜敏
張宏陸
張宏陸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蔡培慧
蔡培慧
施義芳
施義芳
邱泰源
邱泰源
莊瑞雄
莊瑞雄
吳琪銘
吳琪銘
邱志偉
邱志偉
余宛如
余宛如
陳亭妃
陳亭妃
羅致政
羅致政
陳歐珀
陳歐珀
蔣絜安
蔣絜安
蘇治芬
蘇治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並得依公告地價或房屋評定現值之前期漲幅較高者加計一定比例,制定租金漲幅上限。 前項之一定比例,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第一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第一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第九十七條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一、本條修正第一項、新增第二項,將原第二項挪為第三項,並修正部分文字。 二、有鑑於國內多有房東惡意漲價、逼走大批商家,而即使無人承租,房東也不願降價,造成商圈沒落、都市發展衰退之情況。 三、一般而言,租屋市場應遵循市場機制,由供需雙方自行約定租金,然而在國內各地重要商圈的租屋市場,多有少數壟斷、聯合行為之情事,而商圈沒落亦會影響周邊商家,產生外部成本,這些市場失靈問題,應透過政府介入,限制房東惡意漲房租之行為。 四、房屋之收益為租金,持有成本則為地價稅和房屋稅,其課稅依據分別為公告地價和房屋評定現值,兩者若無調漲,房屋持有成本未增加,便無調漲租金之壓力。此外,租金之高低,端視土地價值、房屋現況、地段優劣而定,而上述因素亦為公告地價、房屋評定現值之訂定依據,倘若公告地價與房屋評定現值不變,代表房地產價值沒增加,租金自無大幅調漲之理,因此地方政府得依該二項之漲幅,取其高者,作為房租漲幅之上限。此外,為尊重個案情況,得在前述漲幅上再加計一定比例。舉例而言,若該一定比例為5%,公告地價上漲6%,房屋評定現值上漲8%,則房租漲幅上限為13%,超過者,該地方政府得介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