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明文
陳明文
蘇震清
蘇震清
楊曜
楊曜
劉櫂豪
劉櫂豪
蔡易餘
蔡易餘
連署人
管碧玲
管碧玲
林岱樺
林岱樺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玉琴
吳玉琴
蕭美琴
蕭美琴
王定宇
王定宇
蔡培慧
蔡培慧
趙天麟
趙天麟
邱志偉
邱志偉
羅致政
羅致政
賴瑞隆
賴瑞隆
劉世芳
劉世芳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葉宜津
葉宜津
郭正亮
郭正亮
吳琪銘
吳琪銘
施義芳
施義芳
陳亭妃
陳亭妃
陳歐珀
陳歐珀
李俊俋
李俊俋
黃秀芳
黃秀芳
蘇治芬
蘇治芬
許智傑
許智傑
邱泰源
邱泰源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得將部分稅額,指定繳歸特定地方自治團體。但指定繳歸總額不得逾其應納稅額百分之十。 第一項第一款之所得稅於扣除前項金額後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第八條 下列各稅為國稅: 一、所得稅。 二、遺產及贈與稅。 三、關稅。 四、營業稅。 五、貨物稅。 六、菸酒稅。 七、證券交易稅。 八、期貨交易稅。 九、礦區稅。 前項第一款之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第四款之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及第五款之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應由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 第一項第二款之遺產及贈與稅,應以在直轄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五十給該直轄市;在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市;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八十給該鄉(鎮、市)。 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百分之十八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百分之二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
一、我國城鄉發展嚴重失衡,許多縣市面臨財源有限,財政困難的窘境。 二、日本故鄉稅,自2008實行以來,深受民眾及地方政府支持,以2018年為例,當年度故鄉稅的金額已超過550億台幣,又因地方政府以地方名特產作為對故鄉稅的回饋,也帶動在地產業,讓財困地方政府雙重受惠。 三、借鏡日本故鄉稅的精神和設計,實可於我國推動相類似的制度。 四、爰提出本條修正草案,增列第一項於所得稅中,允許納稅義務人在應納稅額百分之十內,指定歸繳予特定地方自治團體;扣除指定金額後之應納稅款再納入總收計算。 五、其他項次配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