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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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
菸品課徵之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但菸稅提高後海關緝獲私菸數量於106年達1112.12萬包,較105年的211.52萬包成長破四倍,顯示走私菸市場擴大,另白牌菸品市場占比,也較調漲前成長幅度高達四倍。民眾使用白牌菸該類產品通常為品質低劣的菸品,影響我國國人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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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之一 (刪除) |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
配合第七條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