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蔡易餘
蔡易餘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蔡培慧
蔡培慧
劉建國
劉建國
黃國書
黃國書
黃秀芳
黃秀芳
郭正亮
郭正亮
施義芳
施義芳
羅致政
羅致政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泰源
邱泰源
賴瑞隆
賴瑞隆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菸酒稅法第七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第七條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
菸品課徵之菸捐與菸酒稅均為抑制菸品消費之政策工具,但菸稅提高後海關緝獲私菸數量於106年達1112.12萬包,較105年的211.52萬包成長破四倍,顯示走私菸市場擴大,另白牌菸品市場占比,也較調漲前成長幅度高達四倍。民眾使用白牌菸該類產品通常為品質低劣的菸品,影響我國國人健康。
第二十條之一 (刪除)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七條規定應徵稅額課徵之菸酒稅,屬應徵稅額超過每千支(每公斤)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至一千五百九十元之稅課收入,撥入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之特種基金,用於長期照顧服務支出,不適用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
配合第七條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