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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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 四、列入勤務編組之替代役役男退役。 |
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
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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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依兵役法服現役及接受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 第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徵用: 一、服軍官役、士官役、常備兵役現役、替代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二、編列為年度動員計畫要員之後備軍人者。 三、列入輔助軍事勤務隊之補充兵及後備軍人者。 四、身心障礙者。 五、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六、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
委員羅致政等21人提案:
國防政策時有調整,為避免未來兵役制度變革時又須配合修法,爰以概括規定予以簡併。
審查會:
照案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