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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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應將該案之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報告一個月內移送當地檢察機關偵辦,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 第六十四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
一、強化兒少保護及處遇機制,要求主管機關一個月內必須將個案送交至檢察機關偵辦。
二、相關協助方案,於必要時得委託兒少機構或團體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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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於現場圍觀、目睹或欣賞違反第四十九條之行為,而未予以制止、通報或協助保護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一、常人目擊違反第四十九條之事件時,皆會予以制止或迴避。故駐足現場圍觀甚至欣賞者,有違常理。
二、兒虐案通常發生於家中或封閉式場域內,故此若在場發覺有違反四十九條之行為者,不應默許這樣行為持續發生,即便當下無法制止,仍應積極通報主管單位對兒少進行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