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劉建國
劉建國
陳亭妃
陳亭妃
蘇震清
蘇震清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吳思瑤
吳思瑤
洪宗熠
洪宗熠
何欣純
何欣純
李麗芬
李麗芬
林奕華
林奕華
施義芳
施義芳
鍾孔炤
鍾孔炤
趙天麟
趙天麟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曼麗
陳曼麗
賴瑞隆
賴瑞隆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十八歲以下之人,施以凌虐、長期監禁、不給予食物及水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配合兒少法之規定,應將被虐之對象修至未滿十八歲者。 二、近期對兒少施虐之手法,越發令人髮指,不單僅是身心之凌虐,亦有監禁、不予以充足食物之非肢體暴力的做法,因此有必要明文規範並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