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焜裕
吳焜裕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吳玉琴
吳玉琴
蔣絜安
蔣絜安
劉世芳
劉世芳
林靜儀
林靜儀
邱泰源
邱泰源
施義芳
施義芳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蕭美琴
蕭美琴
黃秀芳
黃秀芳
楊曜
楊曜
陳靜敏
陳靜敏
呂孫綾
呂孫綾
洪宗熠
洪宗熠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 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政府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除提供國民具有公信力與規劃性的退休制度保障外,本質上具有「強制儲蓄性質」。因此勞工本人自無請求權時效之限制,勞工本人一旦請領隨時得領回。為了增加文字上的明確性,將第四項之規定修改為寫明為規範勞工遺屬之請求權。 二、若勞工於生前沒有領取勞工退休金帳戶之退休金,勞工遺屬之請求權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將本條第四項之請求權時效由五年改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