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孔炤
鍾孔炤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連署人
黃秀芳
黃秀芳
蔡適應
蔡適應
楊曜
楊曜
何志偉
何志偉
洪宗熠
洪宗熠
黃國書
黃國書
李俊俋
李俊俋
陳亭妃
陳亭妃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焜裕
吳焜裕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蔣絜安
蔣絜安
劉世芳
劉世芳
林靜儀
林靜儀
邱泰源
邱泰源
王榮璋
王榮璋
趙正宇
趙正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前項最低工資之訂定與調整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一、配合制定最低工資法,修改本條,刪除現行條文第二、三項,改於最低工資法中另行規範。 二、將基本工資正名為最低工資。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配合制定最低工資法,酌作文字修正,將基本工資正名為最低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