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亭妃
陳亭妃
鄭寶清
鄭寶清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李麗芬
李麗芬
鍾佳濱
鍾佳濱
蔡培慧
蔡培慧
陳明文
陳明文
余宛如
余宛如
蘇巧慧
蘇巧慧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邱泰源
邱泰源
吳思瑤
吳思瑤
李俊俋
李俊俋
施義芳
施義芳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第三十四條 退休教職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退休生效時,仍依原規定核發。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審定並領取補償金者,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發給。 前項人員已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審定並領取月補償金者,於本條例施行後,以其核定退休年資、等級,按退休時同等級現職人員本(年功)薪額,依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補償金,扣除其於本條例施行前、後所領之月補償金後,補發其餘額。無餘額者,不再補發。
一、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實施新制後,每年給付率修正為本俸之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而原先舊制給付率之計算方式係為年資一~十五年,每年給付率係為本俸之百分之五,因此新制實施後,與舊制間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為使新制能順利推動,並讓具有舊制年資之教師能有一致性之領取標準,遂設計補償金制度,補償具有舊制年資但未足十五年之教師,其給付率之百分之一的落差。 二、一百零六年本條例制定後,造成一零八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之補償金得結算後一次領取,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另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仍保留補償金之制度。形成教師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及軍公教不一致的現象。 三、為使現職、已退者及軍公教能有一致之標準,爰修正補償金領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