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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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依我國現行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應舉行公民投票,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該法要求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係因公投單獨舉辦所需經費不貲,考量國家財政樽節所需,因此要求公投與大選應同時舉行。惟公民投票案多與國家重大議題相關,且相關資訊與議題內容亦需於投票前透過公投說明會、公告等方式讓民眾得以知悉、了解,若與大選相綁,將造成選前資訊過於繁雜、混亂,而使公投議題內容失去焦點。為免民眾在未充分了解公投議題之情形下,即進行投票,爰提案修正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將公民投票與選舉鬆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