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吳琪銘
吳琪銘
李俊俋
李俊俋
鍾佳濱
鍾佳濱
蔡易餘
蔡易餘
陳歐珀
陳歐珀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邱泰源
邱泰源
葉宜津
葉宜津
何志偉
何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施義芳
施義芳
劉世芳
劉世芳
洪宗熠
洪宗熠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五日: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第八十七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妨礙他人身體財產」案件數從2009年之47件增加至2018年之1,004件,犯案人數亦從2009年之68人增加至2018年之2,129人(統計至11月底),顯見目前相關罰則難收遏阻犯罪之效。 二、又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之妨礙他人身體財產行為態樣之中,以第八十七條所列之「暴行」、「鬥毆」、「聚眾鬥毆」對於人民權益之侵害最甚。 三、爰此,建議修正第八十七條,提高相關罰鍰金額,並增列加重條款,期能嚇阻前述犯罪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