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訂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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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一 教保服務機構發現幼兒或教保服務人員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至教保服務機構。 為遏止教保服務機構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 | 一、新增條文。 二、教保服務機構為人口高密度與高接觸之社群,且幼兒免疫系統尚未成熟,容易受病毒侵襲,倘未做好防疫措施,極易導致傳染病蔓延,爰提案新增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教保服務機構發現幼兒及教保服務人員染患傳染病時,應採取防疫、監控措施。 三、為有效落實教保服務機構傳染病防疫工作,遏止傳染病蔓延,爰提案新增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實際情形與疫情發展指示所屬教保服務機構局部或全面停課,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停課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