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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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 | 第十三條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
一、學校為人口高密度與高接觸之社群,一旦發生傳染病,疫情則極易擴散。腸病毒感染、水痘等疾病是常見的校園傳染病,為防範傳染病蔓延,原條文規範主管機關得命學校停課。
二、惟因各縣市未訂定統一之停課標準,不僅造成全國防疫措施寬鬆不一,混亂的停課原則也讓學校與家長無所適從,為落實校園傳染病防疫工作,有效遏止傳染病蔓延,爰新增第二項後段,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全國統一之停課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