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連署人
陳學聖
陳學聖
童惠珍
童惠珍
馬文君
馬文君
林德福
林德福
李彥秀
李彥秀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淑華
許淑華
陳宜民
陳宜民
孔文吉
孔文吉
曾銘宗
曾銘宗
蔣乃辛
蔣乃辛
陳雪生
陳雪生
顏寬恒
顏寬恒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限內予以封存、改製或銷毀。 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 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七、攙偽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之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製品。 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含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歷經數次修正,加重違反之罰則,然食安問題仍層出不窮。近來不肖業者販賣過期食品事件,造成民眾健康安全極大之危害。 二、為防止不肖業者使用過期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重建國人對於食品安全之信心,增訂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過期或有害人體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應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限內予以封存、改製或銷毀,以維民眾食品安全權益。 三、第三項條號配合增訂第二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