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陳宜民
陳宜民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陳超明
陳超明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陳雪生
陳雪生
江啟臣
江啟臣
沈智慧
沈智慧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童惠珍
童惠珍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鑑於近年來我國兒虐案件頻傳,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行為人對於未滿十六歲兒童及青少年施以凌虐行為者,處罰不宜過輕,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對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致人於死及至重傷者,加重相對刑罰。 四、增訂第五項,特別針對六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