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沈智慧
沈智慧
柯志恩
柯志恩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黃昭順
黃昭順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陳雪生
陳雪生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賴士葆
賴士葆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童惠珍
童惠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以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考量人壽保險係為家庭經濟保障之目的,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尚非家庭經濟支持者,其發生死亡事故,除喪葬費用需要外,尚無照顧遺族之需求,爰修正第一項,明定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前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以維護其保險保障權益,並藉以防範道德風險。 二、修正第二項,明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